【普法宣传政策解读】信访工作法治化专题问答
  • 信息来源:江苏信访
  • 发布日期:2026-09-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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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区分“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

“三个不予受理”是指: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2.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3.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两个不再受理”是指: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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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复查(复核)机关?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复查机关、单位是指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或同级党委和政府,复核机关、单位是指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或同级党委和政府。

办理(复查)机关、单位是非垂直领导的设区的市级以下党委或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是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本级党委或政府;办理(复查)机关、单位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复查)机关、单位是地方党委或政府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是上一级党委或政府;办理(复查)机关、单位是省级党委或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是省级党委或政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不再受理。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得委托、转托被复查(复核)的机关、单位代行复查(复核)职责。省级以下党委或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进行复查(复核)的,应当回避作出处理(复查)意见机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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