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信访
- 发布日期:2026-09-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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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主要分为三大类,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不同。提出信访事项时,请先判断自己的诉求属于哪一类,这样能帮助您更准确知道接下来的流程是什么。
1.建议意见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党的建设、国家发展、社会治理、政府工作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等提出建议意见,表达对公共政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看法,反映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形,目的是促进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如:建议在社区增设垃圾分类投放点、对某项行政审批流程提出简化建议等。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2.检举控告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的情形。如:村干部在惠民政策中侵占资金、某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私利等。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3.申诉求决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具体利益诉求,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的情形。如:公司拖欠工资、征地补偿标准低等。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六种途径分别处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