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6种程序。
1.司法程序或政法部门相应法律程序。对于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主要适用于政法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2.仲裁程序。对于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主要适用于各类仲裁机构办理相关事项。
3.党内申诉或申请复审程序。对于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事项,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主要适用于党的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4.特定行政程序。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行政履职程序。对于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